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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翁法执字第38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霍奎与王子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奎,王子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382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霍奎,男,51岁,汉族,教师,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王子勤,男,64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翁民初字第8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王子勤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账户(账户为YYYYYYYYYYYYYYY)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子勤在农村信合作联社的账户(账户为YYYYYYYYYYYYYYY)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黄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