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123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严家宜与农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家宜,农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3民初461号原告严家宜,男,1977年3月15日生,壮族,住址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隆安县。被告农玉华,男,1973年7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隆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家宜与被告农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家宜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农玉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严家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家宜撤回对被告农玉华的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严家宜承担。审判员  邓峰杨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凌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