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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1民初2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金红与王仁、关红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红,王仁,关红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2955号原告:李金红,女,197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小学文化,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保中村。(身份证号:152322197912310062)被告:王仁,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东潘家村。(身份证号:152322196807050313)被告:关红霞,女,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东潘家村。(身份证号:152322197408080325)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红诉被告王仁、关洪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红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金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金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金红负担。审 判 长 杨 志 远审 判 员 张  聪人民陪审员 佟 呼 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查干桑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