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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4民初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杨民莉与安徽诚信财富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蚌埠中山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民莉,安徽诚信财富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蚌埠中山医院,王后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1044号原告:杨民莉,女,汉族,1949年10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安徽诚信财富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朝阳路与红旗路交叉口锁厂综合楼一层A-K/A-10轴。法定代表人:陈广辉。被告:蚌埠中山医院,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朝阳南路花鼓灯嘉年华***号楼。法定代表人:王后俊。被告:王后俊,男,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原告杨民莉与被告安徽诚信财富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蚌埠中山医院、王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杨民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3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民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崇仪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助理 崔 艳书 记 员 刘宏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