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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3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重庆市水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志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水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志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3195号原告:重庆市水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双湖路99号木鱼石花园木鱼石办公楼幢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9289997E。法定代表人:陈雪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从建,重庆思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志洪,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市水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志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因原告重庆市水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邹富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玉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