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4执359号之一、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明俊申请执行冯鹏、绵阳富材实业有限公司、张德奎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俊,冯鹏,绵阳富材实业有限公司,张德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4执359号之一、360号申请执行人:张明俊,男,196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住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被执行人:冯鹏,男,198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阳市人,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雁南街。被执行人:绵阳富材实业有限公司,住址:绵阳市安区黄土镇明月村一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0724687916647C。法定代表人:冯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德奎,男,196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阳市人,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执行张明俊申请执行冯鹏、绵阳富材实业有限公司、张德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724民初28号、2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绵阳富材实业有限公司的位于绵阳市安州区黄土镇明月村一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17年7月3日起至2020年7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存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