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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3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任小妹与汪木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小妹,汪木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3民初613号原告:任小妹,女,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告:汪木兰,女,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原告任小妹与被告汪木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任小妹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汪木兰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小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小妹撤回对被告汪木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06元(原告任小妹缓交),减半收取1103元,由原告任小妹负担。审 判 长  胡启云人民陪审员  芮冬琴人民陪审员  茅金堂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花 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