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刑更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罪犯石张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张林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刑更311号罪犯石张林,又名石章林,男,汉族,生于1973年11月28日,文盲,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现在甘肃省天水监狱服刑。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3日作出(2006)陇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张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石张林不服,提出上诉,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09年11月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刑期自2009年10月28日起至2029年7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2年10月被本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甘肃省天水监狱于2017年6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向社会公示,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天水监狱提出,该犯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努力学习,积极劳动,受到表扬、记功的奖励。经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在劳动中,踏实肯干,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三次、记功一次的奖励。该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罪犯记功表扬奖励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但考虑其所犯罪行重,故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综上,罪犯石张林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张林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09年10月28日起至2027年8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润花审 判 员 赵 冰人民陪审员 宋廷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卜航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