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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民初1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松贺与张家毕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松贺,张家毕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1437号原告:李松贺,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缪保安,凤台县顾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家毕,女,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云绥江县人,原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受理原告李松贺诉被告张家毕同居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经本院通知,李松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用。本院认为:原告经通知不交纳案件诉讼费,可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松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李松贺负担。审判员  郑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