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民初1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松贺与张家毕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松贺,张家毕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1437号原告:李松贺,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缪保安,凤台县顾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家毕,女,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云绥江县人,原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受理原告李松贺诉被告张家毕同居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经本院通知,李松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用。本院认为:原告经通知不交纳案件诉讼费,可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松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李松贺负担。审判员 郑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