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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5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卓存德与葛俊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5执108号卓存德、葛俊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5民初60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卓存德与葛俊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定:葛俊安支付卓存德赔偿款56069.4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60元。逾期,葛俊安未履行,卓存德于2017年3月2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葛俊安已支付卓存德重新鉴定费1400元、转院费300元,扣除后加卓存德已垫支的案件受理费560元,葛俊安应再支付卓存德54929.46元。本院遂向被执行人葛俊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5日内将案件执行款54929.46元、执行费740元执行完毕。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葛俊安已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执行款54929.46元,申请人卓存德已全额领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第二款之规定,(2017)陕0725执108号申请执行人卓存德与被执行人葛俊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完毕,现依法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