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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辖终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济南舜泰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等公司解散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南舜泰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迟景东,魏永振,张玉箫,杨丽英,林洪波,吴江燕,李国全,王在波,XX,李昊,耿疆春,田艳丽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辖终7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舜泰管理顾问��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徐奕,工会主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迟景东,男,196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两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磊,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承龙,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杨丽英,女,l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原审第三人:林洪波,男,l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审第三人:吴江燕,男,l96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原审第三人:李国全,男,l96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原审第三人:王在波,男,l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原审第三人:XX,男,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原审第三人:李昊,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原审第三人:耿疆春,女,197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原审第三人:田艳丽,女,l97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原审第三人李昊、耿疆春、田艳丽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永振,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李昊、耿疆春、田艳丽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箫,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济南舜泰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迟景东及原审第三人杨丽英、林洪波、吴江燕、李国全、王在波、李昊、XX、耿疆春、田艳丽因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济南舜泰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不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0191民初235号��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济南舜泰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是一家专门从事物业管理的专业公司,自2009年成立以来,一直对舜泰广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目前具有几百名从业人员,现被上诉人提起公司解散诉讼,对上诉人将产生重大影响,并将影响几百名人员的稳定问题,本案公司解散诉讼在济南市将产生重大影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综上所述,本案应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迟景东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济南舜泰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系在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注册成立。原审法院依据上述规定,对案件行使管辖权,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案诉讼标的的金额较小,案件处理涉及范围未超出基层人民法院的辖区范围,案件亦不涉及重大人身或财产性权益,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之情形,故上诉人济南舜泰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卫审判员 李亚超审判员 郑国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石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