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81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陈尧芝诉被告康耀、熊友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尧芝,康耀,熊友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1民初373号原告陈尧芝,男,194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被告康耀,男,196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被告熊友莲,女,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尧芝诉被告康耀、熊友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尧芝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尧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尧芝撤回对被告康耀、熊友莲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陈尧芝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蔡振华人民陪审员 金世和人民陪审员 刘瑞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曾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