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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3执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牛永泰与被执行人兰州市七里河区八里镇崖头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永泰,兰州市七里河区八里镇崖头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3执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牛永泰。被执行人:兰州市七里河区八里镇崖头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开江,系该单位主任。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牛永泰与被执行人兰州市七里河区八里镇崖头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甘0103民初11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兰州市七里河区八里镇崖头村民委员会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牛永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甘0103民初1153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牛永泰与被执行人兰州市七里河区八里镇崖头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健审判员  何建国审判员  李荷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丁金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