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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02执5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月琴与被执行人李波、刘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月琴,李波,刘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5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月琴,住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李波,住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刘萍,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月琴与被执行人李波、刘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280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波、刘萍共同归还原告李月琴借款本金10万元并承担利息(从2015年5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归清之日止);被告李波归还原告李月琴借款本金20万元并承担利息(从2015年6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归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李波、刘萍共同负担2300元,被告李波负担3500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波因涉嫌诈骗,案件正在侦查中。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李月琴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案件有可供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李月琴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1002执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袁梧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