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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3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玉明与被告王冬生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明,王冬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923民初269号原告:刘玉明,男,1974年xx月xx日生,汉族,山西省代县人。被告:王冬生,男,1971年xx月xx日生,汉族,山西省代县xx镇xx村人。原告刘玉明诉被告王冬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王冬生于2016年11月3日给刘玉明出具的9000元欠条一支,王冬生于本协议签字之日起20日内给付刘玉明5000元结清全部欠款。二、其他无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刘玉明自愿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拴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生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