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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冯发青与杨小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发青,杨小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491号原告:冯发青,男,汉族,1974年4月9日,身份证地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委托代理人:刘茜茜,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杨小亚,男,汉族,1971年6月18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发青诉被告杨小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发青于2017年6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发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发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冯发青负担。审判员 王 东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曾茜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