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冯发青与杨小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发青,杨小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491号原告:冯发青,男,汉族,1974年4月9日,身份证地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委托代理人:刘茜茜,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杨小亚,男,汉族,1971年6月18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发青诉被告杨小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发青于2017年6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发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发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冯发青负担。审判员 王 东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曾茜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