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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刑终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刘雪杰、崔玉广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雪杰,崔玉广,仇俐燕,宫鑫,刘琪,宋雯雯,徐金宝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刑终276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雪杰(绰号紫龙),男,1988年1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莱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莱阳市。2009年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莱阳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09年7月29日因犯抢劫罪被莱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2012年12月20日被假释。2014年1月20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莱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撤销假释,与未执行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六千元,2015年11月20日减刑释放。2016年6月23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玉广(绰号小崔),男,1985年9月24日出生山东省莱阳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龙口市,户籍地莱阳市。2012年10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莱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2014年8月28日被假释。2016年7月27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仇俐燕,女,1995年7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莱西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莱西市。2015年10月2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6年3月8日刑满释放。2016年10月25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辩护人姜海燕,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宫鑫,女,1998年3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莱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莱阳市。2015年2月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莱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6月21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7月28日被逮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琪(绰号腾腾),男,1987年9月27日出生于山东省莱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莱阳市。2016年6月24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雯雯,女,1984年9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莱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莱阳市。2016年6月24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徐金宝(绰号二宝),男,1995年6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莱西市温州商贸城*****号,户籍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2016年12月16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莱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莱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雪杰、崔玉广、仇俐燕、宫鑫、刘琪、徐金宝、宋雯雯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7)鲁0682刑初2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雪杰、崔玉广、仇俐燕、宫鑫、刘琪、宋雯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同年6月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刘雪杰、崔玉广、仇俐燕、宫鑫、刘琪、宋雯雯,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一、被告人崔玉广于2015年4月26日中午,在莱阳市龙旺庄街道办事处庙西村村碑处,向位国志、张某1贩卖200元甲基苯丙胺(冰毒)。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张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因腿痛,位国志说给其联系点冰毒止疼,其和位国志于2015年4月26日从一名崔姓男子处花200元钱购买了冰毒。其辨认笔录证实崔玉广即是4月26日卖给其和位国志冰毒的人。2、证人位国志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和张某1于2015年4月26日在龙大公司里面的庙西村村碑附近从一名崔姓男子处花200元钱购买了一次冰毒。其辨认笔录证实崔玉广即是4月26日卖给其和张某1冰毒的人。二、被告人崔玉广于2015年5月的一天下午,在莱阳市龙旺庄街道办事处庙西村王某家,向于某贩卖200元甲基苯丙胺。原审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1、证人于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份一天下午,其在王某家从崔玉广处购买了不到一克冰毒。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5、6月份一天,崔玉广在其家中以200元钱的价格卖给于某一个货的冰毒。三、被告人崔玉广于2016年6月14日,在烟台龙口南山集团钻石酒店附近,向宋雯雯、宫鑫贩卖甲基苯丙胺7克。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办案说明及路卡照片,证实2016年6月12日晚、6月14日晚,被告人宋雯雯两次驾驶鲁F×××××轿车从莱阳市途经招远市去龙口市的事实。2、证人证言。(1)证人宫鑫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16日前后的一天,宋雯雯开车拉其至龙口南山钻石酒店路口处,其与宋雯雯凑够1200元钱后在车上向崔玉广购买冰毒约7克。(2)证人宋雯雯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10日左右,其开车至龙口南山集团附近处向崔玉广购买冰毒0.7克;几天后,其开车拉宫鑫至龙口南山集团附近处,交给宫鑫800元钱后,宫鑫加了些钱向崔玉广购买冰毒约6克。3、被告人崔玉广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6月份的一天,宋雯雯和宫鑫一起向其买了1500元左右的冰毒,约8克左右,钱最多是一千五百元,不少于一千元,具体钱数记不太清,但这次是宋雯雯和宫鑫一起找其买冰毒的唯一一次。其辨认笔录证实宋雯雯是6月份一天向其购买8克冰毒的人。四、被告人崔玉广于2016年7月5日晚,在龙口市松韵苑小区,向张某2贩卖甲基苯丙胺0.48克。同月27日,被告人崔玉广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从其身上及居住的龙口松韵苑小区62号楼二单元902室中查获甲基苯丙胺共计8.67克。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张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从“小崔”处购买过三次冰毒,2016年5月底一天其用100元钱购买了一小袋约0.3克冰毒;2016年6月中旬的一天上午,其在松韵苑小区以200元钱购买了约1克冰毒;2016年7月5日晚,其在松韵苑小区以200元钱购买了约1克冰毒。第二、三次均是往小崔的民生银行卡上存的购毒款。其辨认笔录证实崔玉广即是向其贩卖三次冰毒的人。2、书证。(1)银行账户对账单、交易明细详细信息七份、银行账户明细(民生银行账户62×××50,户名:崔玉广),证实2016年7月5日晚,被告人崔玉广民生银行账户上汇入人民币200元。(2)扣押清单二份,证实在崔玉广及其暂住处扣押四组红色、白色晶体,电子秤一个,塑料分装袋三包若干,银行卡两张(邮政6217994560008275500,交行6222520468031360),白色OPPO手机一部,匕首一把,爆炸物二十三个。(3)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及扣押物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松韵苑小区抓获从崔玉广处购买冰毒的张某2,并扣押冰毒0.48克。3、鉴定意见。(1)烟台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实在崔玉广处扣押的10包冰毒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烟台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实在张某2处扣押的1包冰毒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4、搜查、称量、扣押笔录、称量、取样笔录,证实在崔玉广及其暂住处的搜查、称量、扣押情况,四组晶体净重分别为:2.14克、0.59克、5.45克、0.49克,总重8.67克。五、被告人刘雪杰于2016年4月29日晚,经被告人刘琪、徐金宝居间介绍,在莱西市文化东路豪邦度假村西边工商银行门口,向被告人仇俐燕贩卖甲基苯丙胺50克。被告人仇俐燕于当晚在青岛市辽阳东路大润发超市门口,将购买的50克甲基苯丙胺卖给潘某。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1)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及仇俐燕、刘雪杰、刘琪手机通话基站图片,证实2016年4月29日21时58分至22时04分,刘雪杰、刘琪、仇俐燕共同出现在莱西市烟台路与石岛东路路口的莱西市人民医院位置,2016年4月29日22时28分至22时30分,刘雪杰、仇俐燕共同出现在莱西市豪邦度假村位置。(2)办案说明、仇俐燕手机短信记录、银行账户明细一份,证实被告人仇俐燕向潘某发送刘雪杰使用的宫鑫的银行卡号码,后该账户于当晚在青岛市延吉路分两次存入12200元,后在莱西市文化东路支行分三次提取12000元。以及4月28日至5月3日仇俐燕与潘某之间关于购买毒品的短信记录。(3)通话记录清单,证实被告人刘琪与刘雪杰、仇俐燕有多次通话记录,被告人仇俐燕于当晚与徐金宝、刘琪、潘某有多次通话记录。2、证人证言。(1)证人潘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底的一天晚上,其从仇俐燕手中购买了50克冰毒,该分两次向仇俐燕提供的一个户头为宫鑫的工商银行账户转账一万两千多元。这些冰毒质量不好,里面有一些黄白色的碎晶体不是冰毒,烤着吸的时候化成颗粒状,不像是冰毒。(2)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底5月初的一天下午,刘雪杰通过宫鑫让其砸出十几克玻璃粉,当晚刘雪杰拿出连袋重48.7克的冰毒,后称出40克冰毒与玻璃粉混合,其听到刘雪杰打电话与他人谈卖冰毒的事宜,当天晚上10点后刘雪杰开着荆某的别克轿车出门。次日下午,其得知刘琪介绍刘雪杰将掺假的冰毒卖给了“二宝”,刘雪杰给了刘琪100元钱作为介绍费,并在第二天给了刘琪大约半克冰毒。(3)证人荆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29日,刘雪杰借其别克轿车去烟台张大伟处购买冰毒,并向其借钱。过了几天,其听刘某说刘雪杰将掺了玻璃渣子的冰毒卖给莱西一个叫“二宝”的,玻璃渣子是刘某砸的。2016年5月16日,刘雪杰又借其别克轿车用,晚上十时许刘雪杰回来后给了其一点冰毒。3、辨认笔录。(1)荆某辨认出刘雪杰、宫鑫、戴炳龙即是4月29日、5月16日在其租房处借走其鲁F×××××轿车的人。(2)被告人宫鑫辨认出帮助刘雪杰砸玻璃粉的刘某。(3)证人刘某辨认出刘琪即是介绍刘雪杰将冰毒卖给莱西市“二宝”的人,同时辨认出刘雪杰、宫鑫,辨认出徐金宝即是“二宝”。(4)徐金宝辨认出刘雪杰即是其通过刘琪认识的卖给其50克冰毒的“紫龙”,辨认出刘某即是告诉其“紫龙”在冰毒里掺了玻璃粉的人,辨认出仇俐燕即是买“紫龙”冰毒的女子,辨认出莱西市文化东路豪邦度假村酒店西侧工商银行即是仇俐燕取毒资的银行。(5)被告人刘琪辨认出刘雪杰即是卖给“二宝”50克冰毒的“紫龙”,刘某即是告诉其“紫龙”在冰毒里掺玻璃粉的人。辨认出徐金宝即是买“紫龙”冰毒的“二宝”,辨认出莱西市文化东路豪邦度假村酒店西侧工商银行即是买冰毒女子取毒资的银行,辨认出仇俐燕即是从刘雪杰处购买50克冰毒的女子。(6)被告人仇俐燕辨认出徐金宝是帮其介绍买冰毒的“二宝”,辨认出刘琪即是“二宝”联系的高个小伙,后刘琪联系一名戴眼镜的男子卖给其冰毒50克,辨认出购买其冰毒的潘某。(7)证人潘某辨认出仇俐燕即是4月29日晚向其贩卖50克冰毒的人。(8)证人贾某辨认出刘雪杰即是其于4月29日拉着去烟台的人。4、被告人的供述。(1)被告人徐金宝的供述,证实2016年5月的一天,仇俐燕委托其帮忙联系购买冰毒,其通过刘琪联系介绍,带领仇俐燕从“紫龙”(刘雪杰)处购买了50克冰毒。(2)被告人刘琪的供述,证实刘雪杰贩卖冰毒,并委托其帮忙销售,2016年5月的一天,“二宝”(徐金宝)打电话问其能否联系到卖冰毒,其遂联系刘雪杰,并介绍刘雪杰、徐金宝及一名女子见面,那名女子以10500元从刘雪杰处购买了50克冰毒;事后,刘雪杰给其100元钱及0.1克冰毒。刘某告诉其说“紫龙”卖给“二宝”的冰毒里面掺了10克玻璃粉,玻璃粉是刘某用一下午的时间砸出来的,那50克冰毒里面只有40克冰毒。(3)被告人仇俐燕的供述,证实2016年5月份的一天,其委托“二宝”(徐金宝)帮忙联系购买50克冰毒,二宝联系的一个高个小伙,高个小伙联系的卖方,其在他俩的带领下以10500元钱的价格从一名开黑色轿车戴眼镜男子处购买了50克冰毒。冰毒是块状的和颗粒状的,称了称重50克多一点,当时其借了该名男子对象的工商银行卡,让青岛市的潘某将钱打至该张银行卡上。其购买的这些冰毒掺假了、有辅料,具体什么辅料有多少辅料不知道,为这事后来找过二宝,二宝至今没有给退货,其买来的50克冰毒卖给了潘某。六、被告人刘雪杰、宫鑫为贩卖毒品盈利,于2016年5月16日,驾驶鲁F×××××轿车至龙口市南山集团附近的钻石酒店门口,从被告人崔玉广处购买甲基苯丙胺50克。被告人刘雪杰、宫鑫于当晚在莱阳市204国道旁大润发超市门口附近,向陈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2克。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证言。(1)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该于2016年4月13日、5月15日、5月16日从刘雪杰处购买过三次冰毒,第一次是和姜大成一起以300元的价格购买了约0.5克冰毒,第二次以200元钱的价格购买了约0.3克冰毒,第三次以200元的价格购买了约0.2克冰毒,三次均是通过支付宝向刘雪杰尾号为3575的农行账户转账。(2)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16日前三、四天,刘雪杰让其帮忙从贷款公司贷款,贷款8500元发放下来后,刘雪杰打电话告诉他要去龙口买冰毒回来卖时,其得知刘雪杰要用贷款购买冰毒,并约其一起去龙口,其害怕刘雪杰借钱不还,遂答应与刘雪杰一起去龙口购买冰毒。刘雪杰开车拉他及宫鑫至龙口约定地点,刘雪杰自己下车进行的交易,其在车上等候,后见刘雪杰手拿一大包白色冰毒返回车上交给宫鑫,三人回莱阳后,刘雪杰给其0.2克冰毒。(3)证人荆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16日,刘雪杰借了其黑色别克轿车用,晚上十时许刘雪杰回来了,其听到刘雪杰和宫鑫在其家门口吵架,后刘雪杰给了其一点冰毒。2、书证。(1)手机数据截屏图片,证实陈某向刘雪杰的账户三次转账付款。(2)借条、借款承诺书、借款登记表,证实被告人周某帮刘雪杰向贷款公司借款人民币10000元。(3)周某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于2016年5月16日网银转账收入8500元,并于当日分两次取出,说明贷款公司发放8500元贷款。(4)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及手机基站图片、路卡照片,证实查询到宫鑫5月16日的活动轨迹,当日去莱阳妇幼保健院对面农业银行取款、去冯格庄街道办事处东官庄村接周某,与去龙口市找崔玉广买冰毒的事实能够相互映证。刘雪杰5月15日在莱西市,5月16日上午从莱西到莱阳,去冯格庄街道办事处小黑石埠村的基站位置,当日去城厢街道农业银行,傍晚经过莱西市河头店镇上高速公路去龙口,路过福山区古现街道办事处立交桥附近基站,与宫鑫、周某供述高速走错了路相符。5月16日晚从龙口回到莱阳,又到了莱西市,尔后当晚又返回莱阳。莱阳市路卡照片,显示当天鲁F×××××别克轿车车辆驾驶人为刘雪杰、副驾驶位置为宫鑫。(5)办案说明,证实通过查询2016年5月16日案发时间段内刘雪杰的手机通话记录,发现该与贺高利、陈某(186××××0278)、王晓阳、贾某、崔建宾、赵磊明、祝晓东、赵晏喜、张大伟、荆某、赵丽丽有过通话记录,已找到贾某、陈某、荆某、崔建宾四人。3、辨认笔录。(1)被告人周某辨认出5月16日和其一起去龙口的宫鑫、刘雪杰及车主荆某。(2)证人陈某辨认出刘雪杰即是卖给其三次冰毒的人,辨认出宫鑫即是和刘雪杰一起卖冰毒的人。4、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崔玉广在侦查阶段供述,其于2016年5月份的一天傍晚,在龙口市南山集团附近卖给“紫龙”(刘雪杰)四十五克左右的冰毒,紫龙给了其六、七千元钱。(2)被告人宫鑫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2016年5月上旬的一天,刘雪杰让周某帮其从贷款公司借款8500元;其和刘雪杰遂联系崔玉广购买冰毒,周某与二人一起至龙口钻石酒店路口,刘雪杰持7500元上了崔玉广的车,后拿回50克冰毒。当天晚上回到莱阳时刘雪杰给了周某一点冰毒,后卖给“佳佳”的伙计300元的冰毒,在罗马商务会馆对面的永和豆浆卖给一个人一点冰毒。七、被告人刘雪杰、宫鑫于2016年6月17日下午,指示被告人宋雯雯到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渔池头村村碑处,向吕朋瑞、赵海盛贩卖甲基苯丙胺0.3克。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证言。(1)吕朋瑞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底的一天,其于飞龙花园门口处向手机号码为139××××1129的男子购买冰毒0.3克;6月17日中午,其与赵海盛想吸毒,遂联系“紫龙”,其通过微信转给“紫龙”200元钱,后二人到鱼池头村村碑处,一名开红色轿车的女子告诉赵海盛冰毒置于村碑处,赵海盛拿到0.3克冰毒后,二人至姜家泊西南垃圾场处吸食完毒品。(2)赵海盛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23日左右,其在飞龙花园门口处从“紫龙”处购买冰毒0.3克,后与吕朋瑞在吕朋瑞车上吸食完冰毒;2016年6月17日下午,其与吕朋瑞想吸食冰毒,遂打电话向“紫龙”购买,向“紫龙”微信转了200元钱后,收到紫龙发来的手机号码,其用吕朋瑞手机拨打该号码,根据电话中女子指示,其与吕朋瑞至鱼池头村碑处,一名女子指示其在村碑处找到一包0.3克冰毒,其与吕朋瑞至姜家泊村西南垃圾场处将冰毒吸食完。2、辨认笔录。(1)赵海盛辨认出宋雯雯即是2016年6月17日“紫龙”安排来交付毒品的女子。(2)吕朋瑞辨认出刘雪杰即是6月17日卖冰毒给其和赵海盛的“紫龙”,并辨认出宋雯雯即是当天交付毒品的人。3、书证。(1)扣押清单二份,证实从宋雯雯处扣押NOAIN手机一部,号码188××××5079,鲁F×××××红色帝豪轿车一辆。(2)微信照片截图,证实吕朋瑞手机微信照片,向刘雪杰的134××××2339转账200元。4、视听资料。2016年6月17日12:55宫鑫给宋雯雯微信消息:“大姐,有要二百我在烟台,微信转过来了我给你发过去,特在中心站”,后给宋雯雯发送红包。八、被告人宋雯雯于2016年6月18日11时许,在莱阳市移动公司门口,向孙晓文贩卖甲基苯丙胺1克。九、被告人宋雯雯于2016年6月19日20时许,在莱阳市碧云天洗浴中心门口,向孙晓文贩卖甲基苯丙胺1克。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孙晓文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6月18日、19日,其先后两次均以300元钱的价格从宋雯雯处购买1克冰毒,均用微信给宋雯雯发的红包;辨认笔录证实,宋雯雯即是2016年6月18日、19日卖给其冰毒的“雯雯”。2、书证。微信照片截图,证实孙晓文的用户通过微信向宋雯雯手机转账300元。3、被告人宋雯雯庭审中的供述,证实其对该两次贩卖冰毒给孙晓文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贩卖的数量不足1克。十、被告人宫鑫于2016年6月19日6时许,指示被告人宋雯雯至莱阳市风河路金诺庄园门口,向刘丰豪贩卖甲基苯丙胺1克。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证言。(1)刘丰豪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下旬,其通过解雪娜购买1克冰毒,其知道解雪娜一个叫宫鑫的朋友手里有冰毒,2016年6月19日早上,其通过解雪娜从宫鑫处买了1克冰毒,用支付宝给解雪娜转账350元,解雪娜告诉已经把东西放在金诺庄园门口北面的小树下。(2)解雪娜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19日,刘丰豪让其联系买冰毒,其联系了宫鑫,后刘丰豪将350元钱购毒款转给其,其给宫鑫转款,宫鑫将冰毒放在金诺庄园门口的小树下,后刘丰豪打电话告知已拿到冰毒。2、书证。(1)微信照片截图,证实刘丰豪手机支付宝照片,该于2016年6月19日6:39向解雪娜账户转账350元。(2)解雪娜手机支付宝照片,证实该于2016年6月19日6:39收到用户名(豪豪)的用户转账350元,于6:40向用户名(爱生活爱鑫哥)名字为*鑫的用户转账350元。(3)被告人宋雯雯、宫鑫手机照片截图,证实2016年6月19日上午7时左右,被告人宫鑫与宋雯雯聊天记录及宫鑫给宋雯雯发送红包的情况。3、被告人宫鑫、宋雯雯的供述,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原审判决认定本案事实的其他证据还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案发情况。(2)抓获记录、查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崔玉广、宫鑫、刘雪杰、刘琪、宋雯雯、仇俐燕、徐金宝均系抓获归案。(3)前科查询、刑事判决书、烟台监狱证明、释放证明等,证实被告人刘雪杰、崔玉广、仇俐燕、宫鑫、刘琪、宋雯雯、徐金宝等人的前科情况。(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雪杰、崔玉广、仇俐燕、宋雯雯、宫鑫、刘琪、徐金宝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5)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徐金宝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琪。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雪杰、崔玉广、仇俐燕、宫鑫、刘琪、徐金宝、宋雯雯贩卖毒品,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刘雪杰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崔玉广、仇俐燕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且系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毒品再犯,且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宫鑫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并罚;其在伙同刘雪杰贩卖毒品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徐金宝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琪,构成立功;被告人徐金宝、刘琪居间介绍他人买卖毒品,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仇俐燕、徐金宝、刘琪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被告人刘雪杰、宫鑫、宋雯雯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在量刑时对上述情节均予以考虑,依法对被告人宫鑫、刘琪、徐金宝减轻处罚。被告人刘雪杰、宫鑫关于没有第六起犯罪事实、被告人崔玉广关于其没有贩卖毒品的辩解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宋雯雯关于二起事实中贩卖毒品数量没有1克的辩解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刘雪杰、仇俐燕、刘琪、徐金宝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五起事实中贩卖毒品克数不足50克的辩解意见,与各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不符,不予采纳;关于其中掺杂了玻璃粉的辩解意见虽属实,但依照规定毒品数量不以纯度折算,可在量刑时酌情考虑。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以被告人刘雪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崔玉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仇俐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宫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撤销缓刑,与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刘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徐金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宋雯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不抗诉;被告人刘雪杰、崔玉广、仇俐燕、宫鑫、刘琪、宋雯雯不服,分别提出上诉。刘雪杰的上诉理由是,原判决认定的第五起事实中的毒品数量为25克,认定的第六起事实即从崔玉广处购买50克毒品不属实。崔玉广的上诉理由是,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均不属实,其所作的有罪供述及证人的相关证言均是在吸毒状态下作出的,内容不真实;在其家中查获的毒品是其个人购买用于吸食的,应认定为非法持有;其有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请求公正判决。仇俐燕的上诉理由是,其比同案人参与的次数少、贩卖的数量少,且认罪态度好,而刑期却与他们一样,量刑明显偏重,请求从轻处罚。宫鑫的上诉理由是,一审判决量刑太重,没有体现是从犯;第六起事实不存在,没有买卖毒品。刘琪的上诉理由是,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其参与贩卖毒品的数量是40克,应按照40克的数量标准量刑。宋雯雯的上诉理由是,其贩卖给孙晓文的两次毒品均不足1克,另外两起事实其未起主导作用。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本院认为,上诉人刘雪杰、崔玉广、仇俐燕、宫鑫、刘琪、宋雯雯及原审被告人徐金宝单独或共同贩卖毒品,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根据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徐金宝贩卖毒品的数量、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关法定情节及贩卖毒品的次数等确定的每个人的刑期也无不当,但原判决对上诉人刘雪杰、崔玉广、仇俐燕判处的附加刑表述为罚金错误,应予纠正。关于上诉人刘雪杰提出其卖给仇俐燕的毒品数量是25克以及否认其从崔玉广处购买50克毒品的辩解,与本案事实、证据不符,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崔玉广提出其有罪供述不真实,查获的毒品应认定为非法持有的上诉理由,对此本院认为,对案件的判处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只要证据充分,即可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处以刑罚;认定犯罪行为为何种犯罪,应依照事实和法律,而不依个人的主观想象。关于崔玉广提出其有立功表现的问题,经查,其举报的案件线索虽经公安机关立案但至今没有查证属实,因此不能认定其有立功表现。故其上诉理由均不成立,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仇俐燕提出其与同案人相比量刑偏重的上诉理由,经查,仇俐燕贩卖毒品数量的起刑点是有期徒刑十五年,且系毒品再犯、累犯,虽然其认罪态度较好,但在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不能再判处较轻刑罚。故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上诉人宫鑫关于量刑重,未体现从犯,否认参与从崔玉广处购买毒品的事实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上诉人刘琪关于量刑过重,应按照40克毒品数量对其量刑的上诉理由,对此本院认为,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毒品数量不以纯度折算,为增加毒品数量而掺杂、掺假的,应按照毒品的全部数量认定,且原审已认定其从犯并对其减轻处罚,故其量刑重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关于上诉人宋雯雯提出毒品数量有误等上诉理由,我国刑法规定,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且宋雯雯多次贩卖毒品,应依法受到刑事追究,因此其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鉴于原审判决主文对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判处没有分项表述,为使判决更加条理清晰,本判决将对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进行分项表述。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二、四、七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莱阳市人民法院(2017)鲁0682刑初27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除上诉人刘雪杰、崔玉广、仇俐燕罚金刑以外的其他所有判项;二、撤销莱阳市人民法院(2017)鲁0682刑初27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对上诉人刘雪杰、崔玉广、仇俐燕判处的罚金刑;三、上诉人刘雪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3日起至2031年6月22日止。)四、上诉人崔玉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7日起至2031年7月26日止。)五、上诉人仇俐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31年10月24日止。)六、上诉人宫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撤销缓刑,与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2029年6月1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七、上诉人刘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4日起至2025年3月2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八、上诉人宋雯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4日起至2019年9月2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九、原审被告人徐金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24年10月1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梁 栋审判员 盖柏先审判员 宫凌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