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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001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北屯市一八八团昌义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北屯一八八团绿隆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屯市一八八团昌义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北屯一八八团绿隆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兵1001民初195号原告:北屯市一八八团昌义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李占其,职务理事长。被告:北屯一八八团绿隆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龙军,职务执行董事。原告北屯市一八八团昌义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北屯一八八团绿隆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屯市一八八团昌义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22.5元,减半收取计561.25元,由原告北屯市一八八团昌义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长赵春雷审判员谷长国审判员吴成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李珍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