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恢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曾开武、朱晓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开武,朱晓东,阮书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667号申请人:曾开武,男,196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朱晓东,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铜陵县。被执行人:阮书云,女,198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曾开武与被执行人朱晓东、阮书云民间借贷一案,本院(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曾开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朱晓东、阮书云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244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朱晓东、阮书云名下价值47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耀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