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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1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2017)湘1221执24号申请执行人单海燕与被执行人蒲告华同居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海燕,蒲告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1执24号申请执行人单海燕,女,199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衡东县人,住湖南省衡东县。被执行人蒲告华,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中方县人,住湖南省中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单海燕与被执行人蒲告华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是人身权,将小孩子的监护权由被执行人交给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及孩子至今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及小孩住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1221民初4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视情况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应长审判员  廖景憧审判员  毛政校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贺 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