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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周殿波与郝宏波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殿波,郝宏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93号原告:周殿波,男,1985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告:郝宏波,男,1981年2月23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殿波诉被告郝宏波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不详,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殿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5.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立春人民陪审员  郭 力人民陪审员  李凤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石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