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周殿波与郝宏波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殿波,郝宏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93号原告:周殿波,男,1985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告:郝宏波,男,1981年2月23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殿波诉被告郝宏波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不详,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殿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5.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立春人民陪审员 郭 力人民陪审员 李凤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石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