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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19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京港支行与王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京港支行,王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1989号之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京港支行,住所地商丘市神火大道与北海路交叉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37438701T。负责人:张涛,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庆三,该行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告:王某,男,汉族,1992年7月16日生,住河南省民权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京港支行与被告王某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6向本院起诉。经查,被告王某被河南省民权县以涉嫌诈骗罪刑事立案。本院认为,本案被告王某已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犯罪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京港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64元,退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京港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书强人民陪审员  刘海让人民陪审员  任宗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亚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