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26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黄朝科张廷忠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重庆科廷机械有限公司,黄朝科,张廷忠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2664号之一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88号南京新地中心4202号、4203号、4204号、4205号,组织机构代码57592721-0。法定代表人:陈力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杨,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柱,男,该公司员工。被告:重庆科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镇南溪村青龙咀社147号,组织机构代码09453316-5。法定代表人:黄朝科,职务不详。被告:黄朝科,男,1985年2月2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张廷忠,男,1984年10月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科廷机械有限公司、黄朝科、张廷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30元,减半收取,计8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 伟人民陪审员 袁宗平人民陪审员 范 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汪连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