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2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硕如、林玉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硕如,林玉珍,章建新,林尾者,林玉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22执47号申请执行人:李硕如,男,1958年5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住福建省古田县。申请执行人:林玉珍,女,195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住福建省古田县。被申请执行人:章建新,男,197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现住址不详。被申请执行人:林尾者,女,197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现住址不详。被申请执行人:林玉娇,女,196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硕如、林玉珍与被执行人章建新、林尾者、林玉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对上述各被执行人在银行、工商、国土、车辆、房产等相关部门进行财产调查,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人财产,目前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古田县人民法院(2016)闽0922民初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进毅审判员 卓致雄审判员 陈承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胡 涛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