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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8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孙道佩、罗辰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道佩,罗辰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8执34号申请执行人孙道佩,男,1959年3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万安县,被执行人罗辰照,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万安县,申请执行人孙道佩与被执行人罗辰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828民初9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罗辰照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期限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孙道佩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辰照支付借款33000元及利息、诉讼费56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罗辰照采取了银行存款查询、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调查措施,其名下的车辆本院无法追踪到,其房产已另案查封等待处理,未能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罗辰照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名单。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33000元及利息,诉讼费568元。未执行标的借款33000元及利息,诉讼费568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孙道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万安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8民初9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小丽审判员  钟国华审判员  肖泉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