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2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袁世泰与诸城市龙都街道邱家庄居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世泰,诸城市龙都街道邱家庄居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2民初2435号原告:袁世泰,男,194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山东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洪哲(原告之子),住诸城市。被告:诸城市龙都街道邱家庄居民委员会,住所地:诸城市人民西路西段。法定代表人:王建峰,该居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伟,男,该居委会委员。原告袁世泰与被告诸城市龙都街道邱家庄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邱家庄居委会)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世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袁洪哲,被告邱家庄居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袁世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有效;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诸城市××路××巷××号原有住房一处,2007年3月1日,经原、被告协商,双方签订《邱家庄社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协议》,协议约定:原告拆除房屋,被告为其安置80平米的套二、100平米的套三楼房各一套,附房、车库各一处。被告在原告拆除房屋后,为原告安置楼房一处,剩余一处至今未予安置。邱家庄居委会辩称,请求依法处理。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袁世泰系被告邱家庄居委会居民,原告在该居委会原有住房一处:诸城市××路××巷××号(房权证号:诸城市房权证城区私字第××号)。2007年3月1日,原、被告签订《邱家社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协议》,约定:原告正房面积110.15平米,拆除后置换80平米套二、100平米套三楼房各1套、附房、车库各一个;原告拆迁后预定18个月内在本片区内迁入新房,首付1年房租,按房产证确认面积每平米6元计算,若18个月内被告不能交付楼房,应继续向原告支付房租。协议签订后,原告将其房屋拆除,2009年,被告向原告交付套三楼房一套,剩余套二楼房至今未交付。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起诉要求确认该协议有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袁世泰与被告诸城市龙都街道邱家庄居民委员会签订的邱家社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协议有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诸城市龙都街道邱家庄居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重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于振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