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民初10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山东省庆云县民兴担保互助社与齐玉敏、王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庆云县民兴担保互助社,齐玉敏,王建成,马金香,褚玉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1034号之一原告:山东省庆云县民兴担保互助社地址:庆云县商城大街与渤海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郑德仁被告:齐玉敏,女,汉族,1965年1月11日生,住庆云县城区。被告:王建成,男,汉族,1962年6月11日生,住址同上。被告:马金香,女,汉族,1970年3月29日生,住庆云县城区。被告:褚玉志,男,汉族,1970年12月12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庆云县民兴担保互助社与被告齐玉敏、王建成、马金香、褚玉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省庆云县民兴担保互助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5元,诉讼保全费2370元共计5495元,由原告山东省庆云县民兴担保互助社负担。审判员 王平平二○二○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郭凌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