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3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深圳韦思特五金有限公司、江西南博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韦思特五金有限公司,江西南博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3执5号申请执行人深圳韦思特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宝龙东二巷7号101号。法定代表人:陈小宁,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南博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峡江县金坪民族乡创业园内。法定代表人:袁朋根,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深圳韦思特五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南博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峡江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3民初4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西南博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支付10.777455万元。本院已立案执行,现尚余10.777455万元未执行到位。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经查,被执行人江西南博运动器材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晓兵审判员 罗小男审判员 邓志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