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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执字第88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曾绮针与唐兆林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绮针,唐兆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执字第88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绮针,女,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被执行人唐兆林,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申请执行人曾绮针与被执行人唐兆林所有权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3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调查、执行措施:1.强制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执行到位2900元。2.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搬出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龙岐村岐头祠前路4巷3号房屋,并将房屋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以无法找到其他居住地,以及需要与申请执行人协商为由未履行。3.本院执行人员前往案涉房屋调查,发现案涉房屋由被执行人唐兆林及其家人共同居住。4.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临时存放被执行人财物的场所。本院认为,本案已执行到位2900元,案涉房屋由被执行人及其家人共同居住,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存放被执行人财物的场所,不宜直接将案涉房屋强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故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伟强审判员  李森标审判员  陈逸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苏嘉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