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2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万国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国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12刑初173号公诉机关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国华,男,1979年10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南昌市新建区(户籍所在地新建区),2014年1月8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4月6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11月26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12月5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6年11月14日至2018年11月1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1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建区看守所。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以新公诉刑诉(2017)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国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国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依法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万国华多次贩卖毒品“麻古”和冰毒,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10月份,被告人万国华在新建区长堎镇花果山XX网吧,贩卖了100元钱的“麻古”和冰毒给吸毒人员谌某。2、2016年11月份,被告人万国华在新建区长堎花果山XX网吧,贩卖了100元钱的“麻古”和冰毒给吸毒人员熊某。3、2016年11月20日左右的某天一下午,被告人万国华在新建区长堎镇花果山XX网吧大门口的马路边上,贩卖了50元钱的“麻古”和冰毒给吸毒人员赵某。被告人万国华对上述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谌某、赵某、张某、熊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与辨认照片,南昌市公安局长堎派出所现场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贩卖毒品案发现场图,被告人所用手机通话记录,被告人的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万国华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国华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万国华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国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2020年2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万梦婉人民陪审员 方 强人民陪审员 陶茂禄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饶多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