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2财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陕西省经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海汇实业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省经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海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财保114号申请人陕西省经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连柱。委托代理人王锋,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静,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陕西海汇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连党敏。申请人陕西省经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海汇实业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省经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陕西海汇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809.38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陕西海汇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809.38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芦康护审判员  魏 钰审判员  丁素巧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高琳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