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15财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陈言军、李祥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言军,李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财保87号申请人:陈言军,男,198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户籍地:武汉市江夏区,住武汉市江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朝江,男,195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李祥,男,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申请人陈言军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祥所有的鄂A×××××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担保人游涛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一道口2单元2层2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为:武房权证夏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言军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李祥所有的鄂A×××××号小型普通客车。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陈言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熊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胡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