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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3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贵阳金阳合诚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贵定县恒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阳金阳合诚建筑材料租赁站,贵定县恒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3执62号申请执行人贵阳金阳合诚建筑材料租赁站。地址:贵阳市金阳新区金阳街道办事处上寨村沙坡组。经营者袁青梅,女,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住湖北省大悟县城关镇。委托代理人李艳婷,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贵定县恒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贵定县城关镇环城东路。法定代表人朱奉甲,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华,男,汉族,住贵州省贵定县城关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2016)黔2723民初53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定县恒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赁费130000元、资金占用费15600元、违约金30000元、案件受理费1606元,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2534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贵阳金阳合诚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执行人贵定县恒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贵定县恒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贵阳金阳合诚建筑材料租赁站各项费用177206元。如被执行人贵定县恒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贵阳金阳合诚建筑材料租赁站可申请恢复对原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2016)黔2723民初5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正荣审判员  刘青元审判员  罗大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向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