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401民督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和海钰、李梦玲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格里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和海钰,李梦玲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401民督19号申请人:和海钰,女,纳西族,1982年3月18日生,住香格里拉市。被申请人:李梦玲,女,白族,1976年4月10日生,住香格里拉市。本院受理申请人和海钰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7年6月19日发出(2017)云3401民督19号支付令。因自发出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李梦玲。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年6月19日(2017)云3401民督19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475.00元,由申请人和海钰承担。审判员 刘 文 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卓玛拉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