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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5执恢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宁宇阳与罗成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宇阳,罗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5执恢205号申请执行人:宁宇阳,男,生于2008年1月2日,公民身份证号码429005200801020015,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学生,住潜江市竹根滩镇左桥村十一组。被执行人:罗成林,男,生于1965年8月13日,公民身份证号码422429196508131055,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住潜江市竹根滩镇双桥村二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宇阳与被执行人罗成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罗成林支付申请执行人宁宇阳人民币37357.10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罗成林已履行完毕。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潜江民字第00320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 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