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青岛雪洁助剂有限公司、青岛中科旭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雪洁助剂有限公司,青岛中科旭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王磊,青岛浩磊家具有限公司,刘贝磊,刘全林,李爱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保198号申请人青岛雪洁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李建民,经理。被申请人青岛中科旭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王磊,经理。被申请人王磊,男,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青岛浩磊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刘贝磊,经理。被申请人刘贝磊,男,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刘全林,男,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李爱莲,女,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岛雪洁助剂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中科旭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王磊、青岛浩磊家具有限公司、刘贝磊、刘全林、李爱莲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雪洁助剂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中科旭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王磊、青岛浩磊家具有限公司、刘贝磊、刘全林、李爱莲所有的银行存款184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险单号码)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以(2017)鲁0281民初63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中科旭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王磊、青岛浩磊家具有限公司、刘贝磊、刘全林、李爱莲所有的银行存款184万元,若数额不足,冻结其帐户,直至存满184万元;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丽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