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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7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朱文峰与被执行人杨中红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文峰,杨中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7执13号申请人朱文峰,男,汉族被执行人杨中红(又名杨忠宏),男,汉族申请人朱文峰与被执行人杨中红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生效的(2016)陕0527民初6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杨中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朱文峰撤销本次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527执13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立即生效。审判员  景军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薛 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