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执3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浙江巨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浙江巨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执32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注册地:宁波保税区商务大厦103室,实际经营地:宁波市江东区百丈东路***号。代表人:王建元,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许如春,浙江元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葛一波,浙江元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浙江巨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爵溪街道新爵路*号。法定代表人:陈照,该公司董事长。关于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浙江巨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民初7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确认:一、被告浙江巨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借款本金1.10亿元及相应利息;二、若被告浙江巨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约清偿上述款项,则原告有权以被告浙江巨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象山县爵溪街道城东开发区的权证号为象国用(2005)第03-0107号的土地使用权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本院在执行中查明,浙江巨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抵押物为位于象山县爵溪街道城东开发区的权证号为象国用(2005)第03-0107号的土地使用权。浙江巨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该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无证建筑于2011年1月1日出租给象山爵溪针织品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现状为针织品交易市场。2015年12月31日租赁到期后,浙江巨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象山爵溪针织品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一致确认将租期延长至2018年12月31日,对此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予以认可并同意本案带租拍卖。据此,本院对浙江巨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象山县爵溪街道城东开发区的房地产[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象国用(2005)第03-01**号,土地使用权面积为81788.67平方米,地类(用途)为城镇混合住宅,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地上无证建筑物的建筑面积约18147.5平方米(无证建筑物至今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面积以最终实际测量为准)]予以带租拍卖。经委托浙江国信房地产土地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地产进行价格评估,其市场价值为123820000元、司法处置价为98364000元。本院对该房地产进行公开网络司法拍卖,第一次拍卖因无人报名流拍,在第二次拍卖中,竞买人象山县爵溪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7880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付清全部拍卖款。本院收取(2016)浙02民初746号案诉讼费305072.5元、(2016)浙02执321号案执行费179779.21元、(2016)浙02民初747号案诉讼费84945元、(2016)浙02执318号案执行费92599.98元,支付象山县地方税务局被执行人的所欠税、费3097864.59元及过户环节税费7919400元。余款67120338.72元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受偿。2017年6月28日,申请执行人提出其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处理后续还款事宜,要求暂时不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要求先予终结(2016)浙02执3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 强审判员 徐京波审判员 严建雄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