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2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2274号原告张某,女,1980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徐强,男,正阳县真阳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江某,男,1981年4月23日出生,住正阳县。原告张某诉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以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邹军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朱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