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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2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2274号原告张某,女,1980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徐强,男,正阳县真阳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江某,男,1981年4月23日出生,住正阳县。原告张某诉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以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邹军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朱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