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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3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崔顺增与崔明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顺增,崔明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436号原告:崔顺增,男,1961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代理人:张贵芳,女,1970年7月6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崔明吉,男,60岁,汉族,住林州市。原告崔顺增诉被告崔明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崔顺增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顺增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顺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秦学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呼林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