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3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崔顺增与崔明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顺增,崔明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436号原告:崔顺增,男,1961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代理人:张贵芳,女,1970年7月6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崔明吉,男,60岁,汉族,住林州市。原告崔顺增诉被告崔明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崔顺增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顺增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顺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秦学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呼林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