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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初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玉斌与周寒琦、陈冠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斌,周寒琦,陈冠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1164号原告:张玉斌,男,199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弢,女,198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系原告张玉斌之妻。被告:周寒琦,女,198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新娟,女,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系被告周寒琦之母。被告:陈冠中,男,198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系被告周寒琦之夫。原告张玉斌诉被告周寒琦、陈冠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斌撤诉。本案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计2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唐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胡榆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