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民初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玉斌与周寒琦、陈冠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斌,周寒琦,陈冠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1164号原告:张玉斌,男,199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弢,女,198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系原告张玉斌之妻。被告:周寒琦,女,198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新娟,女,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系被告周寒琦之母。被告:陈冠中,男,198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系被告周寒琦之夫。原告张玉斌诉被告周寒琦、陈冠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斌撤诉。本案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计2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唐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胡榆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