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民初2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杜俊兴与高永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俊兴,高永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2201号原告:杜俊兴,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高永寿,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原告杜俊兴与被告高永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杜俊兴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杜俊兴以已与高永寿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俊兴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杜俊兴负担。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丽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