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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民初2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杜俊兴与高永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俊兴,高永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2201号原告:杜俊兴,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高永寿,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原告杜俊兴与被告高永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杜俊兴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杜俊兴以已与高永寿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俊兴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杜俊兴负担。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丽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