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8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吴凤英与长垣县恒诚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侯华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凤英,长垣县恒诚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侯华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8执105号申请执行人吴凤英,女,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毫州市谯城区大杨镇杨图土楼行政村岳李17-1号。身份证号:341281197708134267。被执行人长垣县恒诚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常村镇岳刘庄南长马线北侧。法定代表人侯华朝,任公司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08346141-8。被执行人侯华朝,男,197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常村镇侯唐村5组。身份证号:410728197605070670。本院在执行吴凤英申请长垣县恒诚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侯华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去向不明,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及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至今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28民初34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马建聪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和(2016)豫0728民初3402号民事判决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国宏审判员 张雁凌审判员 韩振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国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