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3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唐仁义、唐仁羡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仁义,唐仁羡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03刑初454号公诉机关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仁义,男,197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大学专科文化,经商,系湖南钰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27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唐仁羡,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大学专科文化,经商,系永州市邦联医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14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陈青青,湖南征雁律师事务所律师。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永冷检刑诉[2016]4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仁义、唐仁羡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罗青青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郭某、人民陪审员贺红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9月28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谢鑫担任庭审记录。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昌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仁义,被告人唐仁羡及其辩护人陈青青到庭参加诉讼。2016年11月22日,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同意该申请。同年12月21日,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恢复审理。2017年3月20日,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再次向本院提出申请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同意该申请。同年4月20日,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唐仁义与被害人揭武之间为公司经营管理问题发生纠纷,之后,唐仁义持液压钳与其哥哥唐仁羡将揭武打伤,揭武的伤势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一级。2016年6月27日,被告人唐仁义投案,7月13日被告人唐仁羡投案。该院以被告人唐仁义、唐仁羡犯故意伤害罪,均系主犯,具有自首情节,提请法庭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辩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以证实其主张。被告人唐仁义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唐仁羡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唐仁羡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唐仁羡系从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仁义系湖南钰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唐仁羡系唐仁义之兄,被害人揭武系湖南钰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2016年6月16日上午,揭武因不满湖南钰丹药业公司长期未进行财务清算,将公司大门锁上,以此要求唐仁义召开股东大会,清理整顿公司财务。15时许,唐仁义与其兄唐仁羡找来一把液压钳将门锁剪开,尔后唐仁义召集员工在公司大门前集合,在对员工讲话过程中,唐仁羡与揭武等人发生纠纷,唐仁义持液压钳上前帮忙,两人将揭武推倒在地,唐仁义用液压钳打了揭武的胸部、背部,唐仁羡抓住揭武的衣服推搡揭武,致其受伤。2016年6月20日,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人揭武的伤势作出[2016]临鉴字第02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揭武因被人打伤所致的“肋骨骨折”已达轻伤一级标准。被告人唐仁义于6月28日申请对揭武的伤势进行重新鉴定。2016年7月28日,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湘雅司某中心[2016]临鉴字第57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揭武右侧第5、6前肋、左侧第8、9前肋、左侧第10、11后肋骨折构成轻伤一级。2016年9月2日,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人揭武的伤势作出[2016]临鉴字第0224号《补充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揭武因被人打伤所致的“肋骨骨折”已达轻伤一级标准,其伤残程度已达工伤标准十级伤残。本案起诉到本院后,揭武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17年6月6日,唐仁义、唐仁羡与揭武达成和解协议,由唐仁义、唐仁羡赔偿揭武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10万元,揭武对唐仁义、唐仁羡的行为表示谅解。揭武并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另查明,2016年6月27日,被告人唐仁义经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凤凰园派出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7月13日,被告人唐仁羡主动到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凤凰园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一、书证1、户籍信息,证实了被告人唐仁义、唐仁羡犯罪时已成年;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唐仁义、唐仁羡的到案过程;3、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唐仁义作案工具液压剪一把;4、刑事照片,证实液压剪的概貌;5、营业执照,证实被告人唐仁义系湖南钰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唐仁羡系永州市邦联医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6、和解协议书、谅解书,证实2017年6月6日,唐仁义、唐仁羡与揭武达成和解协议,由唐仁义、唐仁羡赔偿揭武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10万元,揭武对唐仁义、唐仁羡的行为表示谅解。二、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他们当天是受揭武老板的邀请,到钰丹药业公司去吃中饭,他和唐某1等六个人都是虹森保安公司的保安,揭总在公司食堂的包厢内请他们六人吃饭,吃完饭后,揭总安排他们在包厢内休息。15时许,他们发现外面很吵,于是就出去看,看到很多人围着揭总,揭总被打到在地,于是他们就上去保护揭总,对方看到他们六个人过来扯架,就围着他们,并且又重新将他们赶回中午吃饭的包厢内,揭总在这个时候不知道去了哪里,过了没多久,公安民警就来了。2、证人唐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16日下午15时许,他和他们保安公司的5个人在钰丹药业公司的食堂包厢里面睡觉,后来听到外面吵起来了,他们就跑了出来,看到有3、4个人在药业公司的办公楼下打揭总。他们看到了就过去劝架,对方就有10来个人把他们推到食堂的包厢里面去了,把他们围到包厢不让他们出去,后来派出所的来了他们才出来的。3、证人贺某的证言证实,她担任湖南钰丹药业有限公司的采购部主管。2016年6月16日公司停电,15时许,部门的同事喊她到楼下开会,公司的老总唐仁义在办公楼前和员工开会,唐仁义右手拿着麦克风,左手拿着一把液压钳,揭武站在唐仁义旁边,在唐仁义给她们训话的时候,邦联的老总也就是唐仁义的哥哥唐仁羡就过来了,手里拿了一把“U”型锁,他过来之后跟揭武握手,两人在握手的过程中,他们公司的一个年轻人朱某2(音译)冲了上去,好像是推了唐仁羡一把,然后公司很多员工就围上去了,以后发生的情况,她就看不清楚了。因为销售部的大门被人锁了,唐仁义手中的那把液压钳应该是去剪锁的,至于唐仁羡手中的“U”型锁,她不知道是怎么回事。4、证人雷某的证言证实,他是钰丹药业公司一名普通员工。2016年6月16日15时许,他们部门经理要他们到钰丹药业公司办公楼前操场集合,他到了那里,开票部经理冯某要他们喊口号:“我们要吃饭、我们要上班”。于是大家就站着喊口号,之后小唐总(唐仁义)就对他们员工训话,一只手拿着一把液压钳,一只手拿着话筒,小唐总的话还没有说完,揭武就从楼上下来了,揭武站在小唐总旁边面朝他们大家,这时小唐总的一个亲戚(具体叫什么他不清楚,只是看到他当时穿黑色衣服)来跟揭武握手,一直拉着揭武的手不放,还将揭武拉到一边去了,他们公司的员工朱某1就去扯开他们,没有扯开,小唐总拿液压钳冲了过去,与他的亲戚两人就将揭武拉扯到地上,小唐总和他的亲戚压在揭武的身上打,公司有一些年轻的员工也围了上去,他听到揭武被打的“哇哇”叫,打了大约2分钟左右,派出所的民警就到现场了。唐仁义和他的亲戚(唐仁羡)两人将揭武推倒在地,唐仁义用手中的液压钳打了揭武两下,有个员工怕打出事来,见状就将唐仁义手中的液压剪抢走了。唐仁义的亲戚(唐仁羡)用手中的“U”型锁打揭武,主要打在了腰部和背部。揭武当天锁了公司销售大厅的门,拉断了公司的电闸。锁门是当天早上8点半他们上班的时候,他发现销售大厅的门被锁了。下午,唐仁义就用液压钳将门锁剪断了。5、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16日15时,他在公司楼上听见有人在喊“所有的钰丹药业的员工集合”,他就走到四楼的楼道窗户往下看,看见钰丹药业的冯某带着钰丹药业的员工在喊话:“我们要上班,我们要吃饭”。大约喊了1分钟以后,他看见钰丹药业的总经理唐仁义接过话筒讲了几句话,当时唐仁义手里拿了一把液压剪,钰丹药业公司的执行董事揭武就从楼上走到唐仁义旁,揭武过去以后就与一名穿黑色衣服的男子(年纪大约40岁左右,身高175CM左右,中等身材)握手,穿黑色衣服的男子就顺势将揭武拖到公司食堂附近,掐着揭武衣领,唐仁义看见以后直接过来将揭武推倒地以后,唐仁义与穿黑色衣服的男子一起将揭武摁在地上,穿黑色衣服的男子用手里一把“U型锁”打到揭武身上,唐仁义拿着手中的液压剪打在揭武身上,后他就看见有很多人过去围着揭武,有一名戴眼镜的男子将唐仁义手里的液压剪拿走了,他就从楼上跑下来,跑到旁边以后看见揭武的衣服被扯烂了,脖子上有几条抓痕,手臂上有刮伤,唐仁义就往食堂包厢的地方跑了。6、证人朱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16日15时许,他在湖南钰丹药业公司四楼揭总(揭武)办公室与揭总喝茶,这时听到楼下办公楼前有很多人聚集在一起喊口号,他就与揭武一起从办公室出去,下楼看是怎么回事。因为揭武走得比他快,揭总下楼就站在唐仁义旁边,他就从两人旁边绕过走到人群边上站着,他看见唐仁义一手拿着话筒,一手拿着一把大液压钳,站着对员工训话,之后邦联物流公司的股东唐仁羡一手拿着一把“U”型锁走到揭武旁边要跟揭武握手,揭武说:跟你做了这么久的生意了,今天第一次与你见面。就伸手跟唐仁羡握在一起,他见唐仁羡将揭武的手往下按,还用力拉,将揭武拉到一边,他认为这是不友好的表现,而且还有攻击性,于是就上前跟唐仁羡讲请松手,他挥了一下手,是要唐仁羡松开的意思,并没有碰到唐仁羡,揭武就想挣脱手,唐仁羡死死地拉住,还用力扯,将揭武扯得东倒西歪,他想上去扯开的时候,一个叫唐某2(音译)的人抓住了他的手,扯着他不让他过去。这时唐仁义与公司的人围了上来,唐仁义与唐仁羡就动手殴打揭武,将揭武打倒在地上,一直在叫喊。他几次想上去扯的时候被唐某2与唐美玲拉住了。有两个揭武的朋友在旁边一个食堂包厢休息,听到声音从里面出来,看到揭武被打,就上前制止,唐仁义、唐仁羡就想打揭武的朋友,揭武的两个朋友就退回到包厢。7、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16日15时许,他的一个同事告诉他,公司老总唐仁义召集他们有点事,然后他们到了公司食堂包厢二楼的一房间内,当时在场的有他们公司的十来个男同事,还有公司老总唐仁义,邦联的老总也就是唐仁义的哥哥唐仁羡。唐仁义的意思是要他下去把销售部大厅的那把锁剪掉,但是怕揭武的人出来阻止,所以召集公司的男员工一起去。他们这些人就到了公司大楼大厅,然后唐仁义就用一把液压钳将销售大厅的那把锁剪掉了,将门打开。之后唐仁义就召集公司的员工在大厅门前的广场开会,销售部的冯某就带他们喊口号:“我们要上班,我们要吃饭”,他们喊了没多久,揭武就从办公楼下来了,揭武下来之后,唐仁羡就过去与揭武握手,握手的过程中,唐仁羡与揭武发生了冲突,两人打起来了,后唐仁义就过去帮忙,唐仁义、唐仁羡两兄弟将揭武打倒在地,由于外面的声音比较大,揭武请来的保安就从食堂的包厢内出来了,过去阻止,但是他们公司的员工不准保安阻止,把保安赶回包厢的食堂内去了。是谁先动的手、谁受了伤他都不清楚。他看到揭武倒在地上,唐仁义、唐仁羡两兄弟打揭武一个人,看到的是唐仁羡打了揭武的头部,唐仁义用液压钳打了揭武的背部。三、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揭武的陈述证实,2016年6月16日16时许,钰丹药业公司法人代表唐仁义带着些公司的员工和其亲戚到了公司,要求公司恢复生产,他看到这个情况就下楼去跟对方做解释工作,唐仁羡在公司门口握住他的手,把他拉到一边,这时唐仁义冲上来就动手推他打他,唐仁义和唐仁羡两兄弟将他推到在地,分别用液压剪和U型锁打他,致使他胸口、腰部、后背等部位受伤。他当时侧躺在地上,被两人压在地上,无法还手,这时他中午请来吃饭的两个保安从食堂包厢出来,唐仁义和唐仁羡就追着这两个保安打,保安退到了食堂的包厢里,唐仁义就一直追到包厢里去了。他被打的时候有许多人在场看到,都是唐仁义喊来的亲戚和员工。四、鉴定意见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2016]临鉴字第02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补充意见书以及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湘雅司某中心[2016]临鉴字第57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了被害人揭武的伤势情况。五、辨认笔录证人朱某1、何某分别辩认出唐仁义、唐仁羡就是在钰丹药业厂打伤揭武的两名男子;证人雷某、周某分别辩认出唐仁义就是在钰丹药业厂用液压钳打伤揭武的男子,唐仁羡就是在钰丹药业厂用“U”型锁打伤揭武的男子。六、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光盘,证实了公安民警对被告人唐仁义、唐仁羡审讯的同步录音录像情况。七、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唐仁义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他与唐仁羡是亲兄弟。他是钰丹药业公司的最大股东兼法人代表,揭武是钰丹的股东。他与揭武在公司的生产经营方面、管理方面有分歧。揭武锁门,是因为公司股东之间有矛盾,采取这种方式来阻止公司的正常经营。揭武带来了十个左右的人,这些人都比较高大,看起来像黑社会,在各办公室之间敲门,劝员工不要上班了,并且在公司大楼里走来走去,用肢体形态恐吓员工,造成员工的恐慌。2016年6月16日15时许,他受公司员工的强烈要求,将公司销售大厅的门锁打开,将电闸合上,然后他召集公司的员工在公司大门前的广场集合进行训话,安抚员工。在他讲话的进程中,公司股东揭武与其他员工拉扯在一起,为了防止事情扩大,他就上去劝阻,当时他手中拿着一把液压钳,在劝阻过程中,他因为与揭武在公司经营管理上有分歧,对揭武怀恨在心,并且当时的情绪比较激动,于是就用手中的液压钳打了揭武的胸部、背部。他和他哥哥唐仁羡把揭武压在地上,公司员工就上来劝阻,揭武请来的几个保安想上来保护揭武,被公司的员工拦开了,并被驱赶至公司食堂的包厢内。之后派出所的民警就来处理了。2、被告人唐仁羡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6月16日11时许,钰丹药业公司员工打电话跟他说公司大门被揭武喊人用锁锁了,电也被关了,他接到电话后就到公司去了。14时左右,他找到他弟弟唐仁义及公司员工说公司大门关了的话影响太大,跟公司员工商量一起将大门锁及电打开,当时公司员工也一致同意。后他们找了把液压剪,由唐仁义将锁剪断,U型锁被剪断以后他就拿着走到公司楼下。这时揭武下来了,揭武下来以后就想拉着他到边上去说话,但是跟揭武一起下来的有个叫朱某1的男子见他拿着U型锁以为他要动手打揭武,就上来将他的腰部推了一下,唐仁义见他被推就手里拿着液压剪冲过来帮忙。混乱中唐仁义将揭武按倒在地上,用液压剪打了揭武的腰部和胸部几下,他看到揭武倒地后也上前抓住揭武的颈部衣服推搡了几下,后被公司同事拉开。本院认为:被告人唐仁义、唐仁羡共同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仁义、唐仁羡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唐仁义、唐仁羡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殴打被害人,均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唐仁羡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唐仁羡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唐仁义在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唐仁羡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均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唐仁义、唐仁羡已与被害人揭武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揭武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其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唐仁羡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唐仁羡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案系因公司管理事宜而引发的偶发性犯罪,被告人唐仁义、唐仁羡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二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二被告人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更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仁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唐仁羡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青青审 判 员 郭丽萍人民陪审员 贺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谢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