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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9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志南与杨奇德、林秀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南,杨奇德,林秀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9民初748号原告:陈志南,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杨奇德,男,196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林秀容,女,196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陈志南与被告杨奇德、林秀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陈志南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志南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杨奇德、林秀容已付清所有材料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陈志南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志南撤诉。案件受理费697元,减半收取计349元,由陈志南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宝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陈漳琳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