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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8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牛XX诉被告牛孝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XX,牛孝X,牛X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8民初296号原告牛XX,男。被告牛孝X,男,汉族。被告牛X武,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牛XX诉被告牛孝X、牛X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牛XX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XX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聪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慧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