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8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牛XX诉被告牛孝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XX,牛孝X,牛X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8民初296号原告牛XX,男。被告牛孝X,男,汉族。被告牛X武,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牛XX诉被告牛孝X、牛X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牛XX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XX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聪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慧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