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3民初1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云朝与石家庄宏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朝,石家庄宏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133民初1295号原告张云朝,男,1966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赵县,被告石家庄宏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赵县赵州镇柏林广场内南侧。法定代表人郑蕾,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云朝诉被告石家庄宏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在2017年7月3日给付原告借款本金410万元。其他事宜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39600元与诉讼保全费5000元,诉讼费减半由被告负担,保全费由被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邢洪波人民陪审员 程晓丹人民陪审员 杜子怡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陈建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