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与陈伟文、姚建琴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陈伟文,姚建琴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641号原告: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701号紫金广场B座703。法定代表人:周劲。委托代理人:周然、任超,该公司员工。被告:陈伟文,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姚建琴,女,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伟文、姚建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3元,由原告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颖浚人民陪审员 胡亦安人民陪审员 吴晓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 记员 江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