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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徐新裕、邱长利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新裕,邱长利,李跃军,黄学生,李国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05刑初19号公诉机关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新裕,绰号“老鬼”,男,1966年出生于江苏省泰兴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泰兴市。因本案于2016年8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辩护人何仕强,系广东华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邱长利,男,1962年出生于江苏省响水县,汉族,文盲,务工,住响水县开发区。因本案于2016年8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辩护人赵志浩、吕炜泉,均系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跃军,绰号“李三”,男,1971年出生于江苏省灌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灌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8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被告人黄学生,男,1948年出生于河南省信阳市,汉族,小学文化,系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预制厂码头更夫,户籍所在地信阳市平桥区。因本案于2016年8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辩护人黎雄校,系广东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国峰,男,1990年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初中文化,从事废品收购,住中山市。因本案于2016年8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辩护人张秀洪,系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刑诉[2017]0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新裕、邱长利、李跃军、黄学生犯盗窃罪;被告人李国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1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月20日及同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圣师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新裕、邱长利、李跃军、黄学生于2016年8月4日至8日期间的22时许或凌晨,在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三崖村下沙村中交一航局一公司第一项目经理部下属单位预制场码头,盗窃作案四次,盗窃财物共价值人民币16922元,其中盗窃YC3×35㎡+2×16㎡国标铜芯橡胶软电缆线25米(价值人民币1500元);YC3×150㎡+2×70㎡国标铜芯橡胶软电缆线35米(价值人民币10080元);废旧槽钢123.22公斤及中型潜水泵2个(共价值人民币1142元);奥克斯1.5匹单冷空调主机7台(共价值人民币4200元)。被告人李国峰明知电缆线、废旧钢槽及潜水泵(共价值人民币4748元)是他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先后二次以人民币28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案发后,其所收购的赃物均被已追缴,并退还给被害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五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和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及尿检照片,违法犯罪经历情况查询证明及常住人口信息资料,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照片及发还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手机通话清单,退赃收据,证人毛某、梁某、罗某的证言,被告五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及更正函,辨认笔录和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和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新裕、邱长利、李跃军、黄学生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国峰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新裕、邱长利、李跃军、黄学生、李国峰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庭审时自愿认罪,且被告人徐新裕、邱长利、黄学生能在家属的协助下全部退赃和预缴罚金,被告人徐新裕、邱长利、李跃军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对被告五人均可从轻处罚。关于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新裕已退赃、有立功表现;被告人徐新裕、邱长利、黄学生、李国峰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愿意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均予采纳。关于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徐新裕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邱长利、李跃军、黄学生判处九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李国峰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不当,不予采纳。根据被告四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新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1日起至2017年7月10日止)。二、被告人邱长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1日起至2017年7月10日止)。三、被告人李跃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1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黄学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1日起至2017年7月10日止)。五、被告人李国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六、缴获被告人徐新裕的作案工具黑色小米手机及被告人李国峰的中兴ZTE手机各一台,均予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潇凝人民陪审员  黎玉萍人民陪审员  梁瑞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余碧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