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6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林建中、林鸿等与方耀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中,林鸿,方耀发,庄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6158号原告:林建中,男,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林鸿,女,196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美雄,福建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卢意,福建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耀发,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庄丽娟,女,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林建中、林鸿与被告方耀发、庄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 颖人民陪审员 齐 燕人民陪审员 严立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 记员 陈 凡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