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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6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林建中、林鸿等与方耀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中,林鸿,方耀发,庄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6158号原告:林建中,男,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林鸿,女,196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美雄,福建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卢意,福建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耀发,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庄丽娟,女,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林建中、林鸿与被告方耀发、庄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 颖人民陪审员 齐 燕人民陪审员 严立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 记员 陈 凡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